一場辯論
一場「文化戰爭」正在美國醞釀,這場爭論是基於對宗教在公眾生活中的角色有不同的看法。宗教人士堅持說,相信上帝對道德是重要的;世俗的人道主義者則否認這點,並且宣稱和論證說,道德行為存在另一種根基。
John Frame
杜斯妥也夫斯基(Dostoyevsky)的Ivan Karamazav說:「如果上帝不存在,一切事情都是被允許的。」這句話所表達的是,當人們不再承認上帝的時候,良善與邪惡的觀念便不再重要了。我們社會的走向表明他是正確的:在過去的三十年間,我們明顯地變得愈來愈世俗化,我們把上帝從公眾教育和市場觀念中趕走,我們文化的道德價值也下降了。這是否僅僅是歷史的偶然事件呢?或者道德與相信上帝之間存在一個深刻的關係呢?
道德價值是頗為奇怪的。我們不能看見、不能聽見,也不能感受到它們,但我們卻不能懷疑它們的存在。一宗罪案的證人看到了罪犯和受害者,但當中也許最重要的東西仍然是看不見的—那個行為道德上的邪惡。然而邪惡毫無疑問是存在的,正如良善毫無疑問是存在的—例如當一位旁人停下來幫助一位被困於高速公路危險路段中的機車駕駛員時。好與壞雖然看不見卻存在,就像上帝那樣。這是否表示道德價值與上帝這兩個奧祕之間有一個緊密的關聯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先澄清幾件事情。最高的道德與倫理價值是絕對的。任何基於一些個人或群體的感受,而認為只需要相對標準便足夠的人,是看不見上帝與道德之間的關聯的。當然,一些規則是相對於處境的:在某些國家中我們右邊駕駛,在其他國家中則是左邊。但是只有相對標準明顯是不行的,基本的道德原則—不可殺人、不可偷盜等等—必須是客觀的、約束所有人的,與個人意見和感受無關。
如果有人搶劫你,你的義憤不僅僅是一種感覺—好像感覺到熱或感覺到傷心那樣。它也不僅是一個在你的社會中被普遍接受的意見—好像說一個盜賊的社會就可以合理地擁有另一個不同的意見。更確切地說,你是意識到那個盜賊作了一些客觀錯誤的事情,一些沒有人應該作的事情,不論他有什麼感受或社會怎麼想。
第二件澄清的事:當我說倫理需要上帝,我的意思不是無神論者或不可知論者從來不認識道德的標準,即便聖經也知道他們是認識的(羅馬書1:32)。事實上,一些人說他們相信絕對的原則,雖然這肯定是少見的。我乃是堅決主張,一位無神論者或不可知論者不能夠給出一個充分的理由去相信絕對的道德原則。而當人們沒有好的理由去接受道德原則時,他們持守道德原則的嚴謹度會比不上那些擁有合理的根基去接受它們的人。我也不是在說相信上帝的人在道德上是完美的,聖經告訴我們事實不是如此(約翰一書1:8-10)。魔鬼是一神論者(雅各書2:19),但相信那位獨一的上帝並沒有讓牠們的道德變好。變得良善還需要額外的東西,而根據聖經,那是一顆新的心,是上帝在基督裡的恩典所賜予的(哥林多後書5:17,以弗所書2:8-10)。
那麼我們為什麼應該相信道德與上帝有關呢?說上帝存在就是說這個世界是被創造的,而且是被一個位格(person)所掌控的—一位會思想、會說話、會理性地行事、會愛並且審判世界。否認上帝存在就是說這世界終極的源頭與方向是非位格的(impersonal)物體或作用力,如物質、運動、時間和機運。但是非位格的物體和作用力並不能證明倫理責任。對物質、運動、時間和機運的研究在某程度上告訴你事實是什麼(what is),但卻不會告訴你應該作什麼(what you ought to do)。一個非位格的宇宙並沒有引進任何絕對的責任。
但如果這是上帝的世界,是一個位格性的宇宙的話,那麼我們便確實擁有理由去相信絕對的道德原則。比如說,正如康德(Immanuel Kant)指出,我們需要一位全能的上帝來實施道德的標準,來確保每個人都被適當地賞賜和懲罰。沒有道德約束的話,道德標準是沒什麼意義的。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要思考道德責任的本質。我們不會對原子、或重力、或演化、或時間、或機運有責任;我們只對位格有責任。事實上,我們一般都是從我們的父母學習道德,而且我們會遵守我們的標準部分原因是出於對我們所愛之人的忠心。一個絕對的、沒有例外的、約束所有人的標準必須基於對一個偉大位格的忠心—偉大以致配得如此的尊敬。唯有上帝符合這樣的描述。
絕對的道德標準還能有其他的根基嗎?這樣看來,如果我們要扭轉我們的文化衰退,我們應該開始在管教孩子、教育和公眾對話中更嚴肅地看待上帝。我們需要在我們的公眾生活中更多地聽見有關上帝的事,而不是更少。而且我們需要認識上帝的領袖,願意高舉祂絕對的標準去對抗那些我們世代的流行替代品。我不僅是在給予信徒建議,也是在建議非信徒。不冷不熱的信仰—一層在世俗世界觀外披上的宗教外衣—只會加重我們現今的病況,但請想一想,在心中、在現實中轉向「一個在上帝之下的國家」將會帶來什麼結果。
Paul Kurtz
我們可以過一個有意義的生活、作一個可愛的父母和一個負責任的公民,而不牽涉宗教嗎?許多基督教團體的跟隨者告誡我們,任何人不相信聖經就是不道德的。然而,數以千萬計的美國人是非教會的,其中數以百萬計的人是世俗的人道主義者、不可知論者—甚至無神論,他們卻負責任地行事為人。事實上,許多美國歷史上的男女英雄都拒絕了聖經道德而過著倫理的生活,如湯瑪斯·潘恩(Tom Paine)、Robert Ingersoll、馬克·吐溫(Mark Twain)、克拉倫斯·丹諾(Clarence Darrow)、伊麗莎白·卡迪·斯坦頓(Elizabeth Cady Stanton)、桑格夫人(Margaret Sanger)和以撒·艾西莫夫(Isaac Asimov)。人道主義倫理深深地植根於西方文明,從古典的希臘與羅馬,經過文藝復興到現代民主社會的發展。
哲學歷史展現了偉大思想家們的努力—從亞里斯多德到康德、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杜威(John Dewey)和悉尼·胡克(Sidney Hook),發展出一個倫理行為的理性基礎。他們說,倫理是能夠人為自主的(autonomous),並不需要神學上的證明。這些哲學家已經強調了自我限制與節制我們內裡慾望的需要。柏拉圖論證說,靈魂的馬車是靠三匹馬拉動的—熱情、野心和理性,他認為一個理性的人在智慧的掌控下能夠過一個平衡與適度的高貴生活。目標是要把我們創意的潛能完全地實現,而這包括我們道德行為的能力,男人和女人都能達到一個好的生活而不需要神性的介入。要說假如我們不相信上帝,就「什麼事情都會作」,這顯然是不對的。
太多聲名狼藉的事情都是奉上帝的名作的—十字軍、宗教裁判所、在巴勒斯坦由宗教引起的恐怖主義、在前南斯拉夫的三個宗教族群之間發生的大屠殺,數量之多讓人很難毫不猶豫地持續認為相信上帝保證道德。因此,這是非常偏執的—堅持認為只有那些接受宗教教義的人才是道德,而那些不接受的人就是罪惡。
真相是,宗教人士從上帝的父性出發,衍生出互相矛盾的道德誡命。例如,穆斯林仍然認為一夫多妻制是神所默示的;天主教相信一夫一妻制並拒絕離婚;大部分基督新教徒與猶太教徒在某些情況下接受離婚。上帝的名曾同時被用來支持與反對奴隸制、死刑—甚至戰爭。當德軍與法軍在世界大戰出發要彼此相殺時,他們唱詩讚美同一位上帝。
也許我們應該問,如果一個人還沒有建立一個有愛心的道德良心,那麼他或她是否能夠作一個真正道德的人?這不需要建基於對上帝的敬畏或愛之上,也不需要建基於遵守祂的誡命,而是要建基於一個內化的是非觀之上。我們活在一個多元文化的世界中,當中有不同的宗教與世俗的傳統。中國、日本和印度文化不接受西方的一神論,但那些社會裡的人能夠跟西方的人一樣正直、親切和仁慈。每一個文明的社會,無論是宗教的還是世俗的,都實際地認識到我所謂的「共同道德情理(common moral decencies)」:我們應當說真話、守承諾,要誠實、仁慈、可靠、有同情心;我們應當公義、忍耐,並在可能的時候和平地為彼此的差異協商。
在我的書Forbidden Fruit: The Ethics of Humanism1(Prometheus Books, 1988)中,我為這些共同的道德美德提供了一個詳細的解釋。我縮短我的論證如下:我們不需要神學的根基去證明這些基本的原則,它們是植根於人類的經驗。藉著一起生活與工作,我們以它們的結果來測試它們;每一項都可以用其他被珍視的原則來審視,看看是否與之相符。一個在道德上長進的人明白他不應該說謊—不是因為上帝或社會反對說謊,而是因為信任在人類關係中是重要的,沒有人類社會可以忍受謊言被普及化。真正的道德警覺性需要從小培養,我們的性格需要成長,但我們的一些倫理思考能力也需要成長。正是通過教育,我們才能讓我們裡面最好的成長起來。
明顯地,道德爭議是存在的,在歷史中曾經出現新的道德原則。它們之間的戰爭經常是持久而艱難的,例如對抗奴隸制度和承認婦女的權利。今天的需要是,把我們的倫理關注擴張至世界的所有成員,並且與不同信仰和意識型態的男女一同找出共同的立足點。基督徒、穆斯林和猶太教徒相信那個應許,就是給予那些遵守上帝誡命的人永恆的救恩。人道主義者則更願意聚焦於今生—這裡與現在,而他們努力去發展智能的藝術去解決人類的問題。他們希望倚靠教育、理性、科學與民主的說理方式來改善人類的狀況。
人道主義倫理的目標是什麼?它是要為個人及社會大眾減少痛苦並且增加人類快樂的總和。雖然人道主義者對社會公義有興趣,但他們也強調個人的德行。他們希望為個人提供機會讓他們可以用自己的方式過好的生活,同時兼顧他人的權利,他們致力為道德成長耕耘。他們肯定生命是有真實價值的,而且能夠作為充足快樂的來源。他們致力使人成為倚靠自己、理性且負責任的人,使人能夠發現且欣賞真理、美麗和良善,並且使人能夠把這些智慧的庫存分享給其他人。
Paul Kurtz的反駁
陳述如John Frame的「我們需要認識上帝的領袖,願意高舉祂絕對的標準」是在用地獄來恐嚇那些相信自由的美國人。我們可以問Frame先生:到底是哪一種絕對?是誰的上帝?而且如果你的觀點被普及化的話,我們憲法的世俗民主和第一修正案的「教會與國家分離原則」又怎麼辦呢?什麼道德標準是「沒有例外」的呢?聖經說:「不可殺人」,但是信徒會寬恕在戰爭時的殺人(「讚美主,傳遞彈藥(Praise the Lord and Pass the Ammunition)」2)和死刑。同樣地,許多人出於道德上的同情心支持讓絕症病人自願安樂死。是的,原則上我們不應當殺人,但這只是一個一般性的規則,而不是絕對的。我們也不應當偷盜,但有人會為羅賓漢的行動辯護,尤其當諾丁漢警長是一個專橫的人時。
許多我們在生活中面對的兩難困境都不是善惡之間的問題(一個簡化的道德觀點),而是兩個或多個彼此衝突的良善,或兩個邪惡之間哪個較小的問題。這裡除了理性的倫理探求以外,並沒有其他方式能夠衡量彼此衝突的良善和正確的事,這樣並不表示道德崩壞。當然,宗教人士與無神論者擁有共同的道德原則和價值,但是它們的應用卻取決於具體案例中的智力反思性的探求。理性的人會使用客觀的準則:案例中的事實、「代價-利益」分析、衡量其他選擇的結果、被珍視的道德原則等。在我們的多元民主中,存在彼此衝突的、對好生活不同的概念,所以在理性的根基上審視我們的道德選擇是尤其重要的。
Frame先生專橫地宣稱他的價值是絕對而且是被上帝聖化的。Frame先生會接受教皇所說「避孕與離婚是絕對錯誤的」這個宣稱嗎?看來大部分的羅馬天主教徒不會。他會接受阿亞圖拉(Ayatollah)3以褻瀆罪對薩爾曼·魯西迪(Salman Rushdie)判決死刑嗎4?如果他不接受,又是根據什麼基準呢?
第二,如Frame先生般假設沒有上帝便「一切事情都是被允許的」是完全錯誤的。歷史的教訓表明,非信徒可以是良善的,而信徒可以是罪惡的。有太多的絕對主義者是偏執和心靈狹窄的,而且犯下太多聲名狼藉的事情。狂熱者鋪設了「通往地獄之路」,設法把他們道德的絕對加諸他人身上。世俗的人道主義者對他們的同伴有一個深刻的道德責任感—而不需要神職人員或神性的聖化。我會力勸Frame先生對那些不接受他信仰的人表達寬容(一個人道主義者關鍵的德行)。把美國的道德衰落怪罪於世俗主義是不公平的,在美國「去教會」的程度較其他世俗的西方國家為高,但我們的暴力、犯罪和囚犯卻是最高比率的。我們需要的不是回到老舊的宗教,而是一個對理性對話的委身和對倫理智慧的耕耘。
John M. Frame的反駁
Paul Kurtz的文章花了很多篇幅在重複嘮叨一些明顯的真理,這些真理在我自己的部分中已經作陳述了:無神論者與人道主義者確實尊崇道德的標準,而有神論者有時候確實是錯誤的。他也有處理我所提出的問題:「為什麼要有道德?」但他的回應是非常讓人困惑的。他至少給了三個不同的答案,各來自不同的(而且彼此衝突的)哲學觀點。第一個答案說倫理是基於「一個內化的是非觀」,但是我們應該內化什麼道德標準呢?儒家思想?湯瑪斯·潘恩的?查爾斯·曼森(Charles Manson)5的?正如Kurtz先生指出,有神論者之間有倫理上的爭議;但對於那些把自己的倫理建基於「一個內化的是非觀」之上的人,想一想他們之間爭議的數量。在歷史上,難道有任何一個可怕的重罪犯不宣稱自己是被一個內化的是非觀所推動的嗎?
Kurtz先生的第二個答案是,我們應該「以它們的結果」來測試道德原則。但當然,我們只知道我們的決定所帶來的短期後果,歷史是不容易預期的。哥倫布如何能想像他的西方旅程所帶來的結果呢?即便有一顆水晶球能告訴我們長期的後果,我們仍然需要一個額外的標準來衡量那些後果。Kurtz先生認為「人類快樂」是一件好事情,但我們怎麼知道是如此呢?而且就算會使少數人處於完全悲慘的狀況,為多數人尋求最大的快樂仍然是對的嗎(如希特勒的德國)?明顯地,如果我們要在兩組結果之間作出選擇,我們除了「結果」以外還需要一個原則。
Kurtz先生的第三個答案是,每個原則都可以「用其他被珍視的原則來審視,看看是否與之相符」。但我們應當最珍視哪個原則呢?我們可以妥協乙好保持與甲相符嗎?或者反過來?要財富相等還是機會相等?是一位婦女的選擇權還是一個小孩的生存權?又或者是那最高的原則—說到底,是上帝的律法—使其他每個原則都必須絕對地與之相符?不是針對Kurtz先生—但是在所有原則中,他會最珍視哪一個呢?為什麼?他沒有答案。因此他的「原則」進路說到底只是「隨意」的另一種形式。
Kurtz先生幫助我們總結出人們嘗試脫離上帝去證實倫理最常用的三個方式,但那些方式都失敗了。當你思考一下,你會發現任何可怕的犯罪都可以被Kurtz先生三種倫理中的任何一種證明為對。結論成立了:沒有上帝,一切事情都是被允許的。